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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21條

第 四 章 附則
醫師證書經依法撤銷或廢止者,同時撤銷或廢止其專科醫師證書。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2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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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