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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規則
› 第6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規則 第6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各類科之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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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規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
應考人有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三項、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三項情事或保險公證人管理規…
第12條
外國人具有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之資格,且無第五條情事者,得應本考試各類科考試。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為下列類科…
第3條
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
第4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5條
應考人有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三項、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三項情事或保險公證人管理規…
第7條
本考試各類科應試科目及試題題型依附表之規定辦理。
第8條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一、報名履歷表。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三、國…
第9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法規抄本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
第10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但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人數未達各該類科全程到考人…
第11條
(刪除)
第12條
外國人具有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之資格,且無第五條情事者,得應本考試各類科考試。
第13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查照。
第14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 第5條
看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規則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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