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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筆試口試及實地考試辦法 第8條

筆試、口試或實地考試兼採兩種以上方式舉行者,其成績之計算,除別有 規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筆試及口試合併舉行者:筆試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七十,口試科目 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三十,合計滿六十分為及格。 二、筆試及實地考試合併舉行者:筆試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七十,實地 考試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三十,合計滿六十分為及格。 三、口試及實地考試合併舉行者:口試、實地考試科目平均成績各占百分 之五十,合計滿六十分為及格。 四、筆試、口試及實地考試合併舉行者:筆試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五十 ,口試及實地考試科目平均成績各占百分之二十五,合計滿六十分為 及格。 前項各款所定筆試、口試及實地考試科目中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未達規 定最低分數者,不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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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之筆試、口試或實地考試,由考選部各檢覈委員會分別辦理。筆試、口試或實地…第3條筆試、口試、實地考試科目,由考選部定之。第4條筆試得視科目性質,採申論式試題或測驗式試題。筆試採申論式試題時,使用本國文字作答,但外國文科…第5條口試有關事項,依左列規定:一、口試項目及評分比例:見解及經驗占百分之四十;專業知識占百分之六…第6條實地考試有關事項,依左列規定:一、實地考試內容及評分比例:一般知識占百分之十;實務經驗占百分…第7條筆試單獨舉行時,其成績之計算,除另有規定者外,以各科目平均滿六十分為及格。但其中有一科目成績…第9條筆試科目測驗式試題者,得依有關之規定,將原始分數化為標準分數;並以標準分數為實得成績。第10條筆試、口試或實地考試成績及格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領有外國醫師證照並志願在…第11條本辦法施行前申請檢覈經核定准予面試者,准予參加筆試。第12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規之規定。第13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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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