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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不動產估價師考試規則
› 第6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不動產估價師考試規則 第6條
中華民國國民於不動產估價師法公佈施行前已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滿三年 ,有該項執行業務所得扣繳資料證明或薪資所得扣繳資料證明並具有專科 以上學校畢業資格,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本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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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不動產估價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相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第3條
本考試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起五年內辦理三次。
第4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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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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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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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內政部查照。
第12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13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報請考試院核備。
第14條
本規則施行期間,自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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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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