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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不動產估價師考試規則 第7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 國文 (作文與測驗) 。 二、專業科目: (二) 民法物權與不動產法規 (包括不動產估價師法、土地法、平均地權 條例、土地稅法及其附屬法規) 。 (三) 土地利用法規 (包括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都市更新條例、土 地徵收條例及其附屬法規) 。 (四) 不動產投資與市場分析。 (五) 土地經濟學。 (六) 不動產估價理論 (包括高層建築物估價) 。 (七) 不動產估價實務。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除不動產投資與市場分析、不動產估價實務採 申論式試題外,其餘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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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不動產估價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相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第3條本考試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起五年內辦理三次。第4條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第5條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第6條中華民國國民於不動產估價師法公佈施行前已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滿三年,有該項執行業務所得扣繳資料…第8條應考人於報名本考試時,應繳下列費件:一、報名履歷表。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三、國民身分證影印…第9條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第10條本考試及格人員,應於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表…第11條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內政部查照。第12條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第13條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報請考試院核備。第14條本規則施行期間,自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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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