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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規則 第6條

中華民國國民於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實際從事不動產仲介 或代銷業務滿二年,有該項執行業務或薪資所得扣繳資料證明,經內政部 審查合格,有證明文件者,得應本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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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