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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規則 第7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 國文 (論文與閱讀測驗) 。 二、專業科目: (二) 民法概要。 (三) 不動產相關稅法概要 (包括土地稅法及其施行細則、契稅條例、房 屋稅條例) 。 (四) 不動產相關法規概要 (包括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土地徵收條例) 。 (五)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包括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 則、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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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相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第3條本考試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五日起五年內至少辦理五次。第4條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第5條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第6條中華民國國民於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實際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滿二年,有該項執行…第8條應考人於報名本考試時,應繳下列費件:一、報名履歷表。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三、國民身分證影印…第9條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第10條本考試及格人員,應於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表…第11條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內政部查照。第12條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第13條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報請考試院核備。第14條本規則施行期間,自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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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