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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 第11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一年六個月,期滿成績及格,由考選部報請考 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衛生福利部查照。 前項訓練,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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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相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第3條本考試每年或間年舉行一次。第4條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第5條應考人有醫師法第五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第6條中華民國國民,經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得應本考試。第7條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一、普通科目:(一)國文(作文、翻譯與測驗)。二、專業科…第8條應考人於報名本考試時,應繳下列費件:一、報名履歷表。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三、國民身分證影印…第9條本考試筆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第10條(刪除)第12條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第13條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報請考試院核備。第14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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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