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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牙體技術人員考試規則 第6條

中華民國國民於牙體技術師法公布施行前,曾從事牙體技術業務滿三年以 上,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並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者,得應牙體 技術師特種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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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