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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牙體技術人員考試規則 第7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牙體技術生特種考試: 一、牙體技術師法公布施行前,曾從事牙體技術業務滿三年以上,經中央 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並具高中、高職學校畢業資格。 二、牙體技術師法公布施行前,曾從事牙體技術業務滿六年以上,經中央 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並參加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相關團體辦理之繼續 教育達一百六十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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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