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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 第14條

本規則施行期間,自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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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相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第3條本考試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六日起五年內辦理三次。第4條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第5條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第6條中華民國國民於社會工作師法公布施行前,曾在相關社會福利機關(構)、團體從事社會工作業務滿三年…第7條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一、普通科目:(一)國文(論文與閱讀測驗)。二、專業科目…第8條應考人於報名本考試時,應繳下列費件:一、報名履歷表。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三、國民身分證影印…第9條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第10條本考試及格人員,應於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表…第11條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內政部查照。第12條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第13條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報請考試院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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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