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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聽力師考試規則
› 第3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聽力師考試規則 第3條
本考試自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起五年內辦理五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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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聽力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相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第4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5條
應考人有聽力師法第六條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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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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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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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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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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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報請考試院核備。
第13條
本規則施行期間,自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四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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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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