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聽力師考試規則 › 第8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聽力師考試規則 第8條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 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 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六、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 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聽力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相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第3條本考試自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起五年內辦理五次。第4條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第5條應考人有聽力師法第六條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第6條中華民國國民於聽力師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學校、捐助或組織章程明定辦理聽…第7條本考試應試科目:一、基礎聽力科學。二、行為聽力學。三、電生理聽力學。四、聽覺輔具原理與實務學…第9條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第10條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衛生福利部查照。第11條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第12條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報請考試院核備。第13條本規則施行期間,自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四日止。
← 第7條看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聽力師考試規則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