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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語言治療師考試規則 第6條

中華民國國民於語言治療師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 、學校、捐助或組織章程明定辦理語言治療業務之財團法人或社會團體、 聽語或聽障文教基金會,從事語言治療業務滿二年,並具專科以上學校畢 業資格,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領有證明文件者,得應本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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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