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醫事檢驗生考試規則 › 第3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醫事檢驗生考試規則 第3條

中華民國國民於民國五十六年七月一日以前曾在醫療機構從事醫事檢驗師 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規定醫事檢驗生業務,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認可 者,得應本考試。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醫事檢驗生考試規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