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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醫事檢驗生考試規則 第5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應於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 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核發考試及格證書。 前項體格檢查標準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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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醫事檢驗生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相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第3條中華民國國民於民國五十六年七月一日以前曾在醫療機構從事醫事檢驗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規定醫事檢…第4條本考試應試科目:一、臨床血液學。二、臨床生物化學。三、臨床微生物學。四、臨床鏡檢學。前項應試…第6條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第7條舉行本考試時,依法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第8條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考選部函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照。第9條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一併報請考試院核備。第10條本規則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四年二月四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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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