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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驗光人員考試規則 第5條

應考人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或驗光人員法第六條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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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