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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5條

各種考試應考資格,除考試規則另有規定外,以各考試舉行前一日為認定基準。 應考人於各種考試開始時,不具備或喪失應考資格者,不得應考;已應考之科目均不予計分。 報名各種考試時,雖不符合應考資格之規定,或因故無法繳交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但得於考試開始前取得應考資格或補正應繳文件者,得於報名時敘明理由申請准予附條件應考。經試務機關審查認定其理由正當者,得附條件准其應考。 經核准附條件應考,未依規定履行指定條件者,不具備應考資格,不得應考;已應考之科目均不予計分。其所繳報名費與材料費等代辦費,均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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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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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