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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 第5條

採總成績及格或以錄取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一定比例為及格者,併採筆試與口試二種方式舉行之考試,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九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 併採筆試與實地測驗二種方式舉行之考試,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六十,實地測驗成績占百分之四十。 併採筆試、口試及實地測驗三種方式舉行之考試,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五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實地測驗成績占百分之四十。 併採筆試、口試及審查著作或發明三種考試方式舉行之考試,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五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五,審查著作或發明成績占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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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