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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規則 第2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為下列等級及類科: 一、高等考試:消防設備師。 二、普通考試:消防設備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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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第4條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第5條有消防設備人員法所定不得充任消防設備人員,或有其他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第6條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所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各該類科考試。第7條本考試各類科應試科目及試題題型依附表二之規定辦理。第8條本考試消防設備師類科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但及格人數未達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者,按…第9條外國人具有第六條附表一第一款或第二款資格者,得應本考試。第10條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內政部查照。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第11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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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