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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規則 第8條

本考試消防設備師類科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但及格人數未達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者,按全程到考者總成績高低順序,以排名前百分之十、總成績達五十分且無任一科為零分者為及格,並以及格者最後一名之總成績為及格標準。 本考試消防設備士類科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但及格人數未達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者,按全程到考者總成績高低順序,以排名前百分之十六、總成績達五十分且無任一科為零分者為及格,並以及格者最後一名之總成績為及格標準。 本考試各類科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一項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第二項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之計算結果有小數者,一律進位取其整數。 本考試各類科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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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為下列等級及類科:一、…第3條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第4條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第5條有消防設備人員法所定不得充任消防設備人員,或有其他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第6條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所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各該類科考試。第7條本考試各類科應試科目及試題題型依附表二之規定辦理。第9條外國人具有第六條附表一第一款或第二款資格者,得應本考試。第10條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內政部查照。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第11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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