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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驗光人員考試規則
› 第14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驗光人員考試規則 第14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衛生福利部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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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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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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