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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 第11條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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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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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