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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
› 第18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 第18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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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為下列類科:一、臨床心理師。二、諮…
第3條
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
第4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5條
有心理師法所定不得充任心理師,或有其他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
第6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臨床心…
第7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諮商心…
第8條
臨床心理師應試科目:一、臨床心理學基礎。二、臨床心理學總論(一)(包括偏差行為的定義與描述、…
第9條
諮商心理師應試科目:一、諮商的心理學基礎。二、諮商與心理治療理論。三、諮商與心理治療實務與專…
第10條
中華民國國民於心理師法公布施行前,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公職臨床心理師考試及格者,得申請…
第11條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一、報名履歷表。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三、國…
第12條
應考人依第十條規定,向考選部申請全部科目免試時,應繳下列費件:一、全部科目免試申請表。二、資…
第13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法規抄本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
第14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
第15條
(刪除)
第16條
外國人具有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之資格,且無第五條情事者,得應本考試該類科考試。
第17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衛生福利部查照。申請全部科目免試經核…
← 第17條
看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 全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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