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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植物診療師考試規則 第3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植物醫學(暨安全農業)、植物保護(技術)、植物病蟲害、昆蟲、植物病理(與微生物)、農藝、農園生產(技術)、園藝(暨景觀、暨生物技術)、農業化學、土壤(環境)科學、森林(環境暨資源、暨自然資源、暨自然保育、資源管理、資源技術)、林業(暨自然資源)研究、自然資源、農業科技、(智慧暨)精緻農業系、所、科、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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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植物診療師考試規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外國人具有第三條所定資格,且無第四條情事者,得應本考試。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植物診療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增減之。第4條有植物診療師法所定不得充任植物診療師,或有其他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第5條考選部應設植物診療師考試審議委員會,審議本考試應考資格疑義案件。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第6條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應試科目如下:一、植物病害診斷鑑定與防治學。二、植物蟲害診斷鑑定與防治…第7條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但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第8條外國人具有第三條所定資格,且無第四條情事者,得應本考試。第9條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農業部查照。第10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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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