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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考試規則 第9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各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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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每年或間年舉行一次。第3條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第4條應考人有公證法第二十六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第5條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第6條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一、普通科目:(一)國文(作文)。(二)中華民國憲法。二…第7條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一、報名履歷表。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三、國…第8條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法規抄本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第10條(刪除)第11條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司法院查照。第12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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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