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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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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第3條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第4條有營養師法所定不得充營養師之情事,或有其他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第5條中華民國國民於公立、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營養(科…第6條本考試應試科目:一、生理學與生物化學。二、營養學。三、膳食療養學。四、團體膳食設計與管理。五…第7條考選部應設營養師考試審議委員會,審議本考試應考資格疑義案件;必要時,得商請有關專家協助之。審…第8條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第9條外國人具有第五條規定之資格,且無第四條情事者,得應本考試。第10條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衛生福利部查照。第11條本規則除第六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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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