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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規則
› 第1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第十一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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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
第3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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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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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外國人具有第五條規定之資格,且無第四條情事者,得應本考試。
第10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衛生福利部查照。
第11條
本規則除第六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看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規則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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