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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體技術師考試規則 第11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衛生福利部查照。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體技術師考試規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體技術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第3條本考試採筆試及實地測驗方式行之。第4條應考人有牙體技術師法第八條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第5條中華民國國民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牙體技術科…第6條本考試筆試應試科目:一、牙體技術學(一)(包括口腔解剖生理學、牙體形態學及牙科材料學科目)。…第7條(刪除)第8條(刪除)第9條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筆試及實地測驗各科…第10條外國人具有第五條規定之資格,且無第四條情事者,得應本考試。第12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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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