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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聽力師考試規則 第5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聽力學系、組、研究所、學位學程或語言治療與聽力學系、復健醫學系聽語治療組、聽力學與語言治療研究所、聽語障礙科學研究所及溝通障礙教育研究所等相關聽力學系、組、研究所、學位學程主修聽力學,並經實習至少六個月或至少三百七十五小時,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聽力師考試。 證明前項各相關聽力學系、組、研究所、學位學程主修聽力學,應繳驗學校出具之主修聽力學證明及實習證明。 第一項所稱主修聽力學,係指修習聽力障礙及聽力評估領域至少三學科、十學分;聽覺復健及創健領域至少二學科、四學分;聽力障礙、聽力評估及聽覺復健相關領域至少二學科、八學分;語言及言語障礙領域至少二學科、四學分;聽語基礎學科領域至少二學科、八學分;成績及格者。 第一項所稱實習係指在合格醫療院所、學校、政府立案之聽語相關機構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聽語相關團體等場所實習至少六個月或至少三百七十五小時,其中應包括聽力、語言及言語障礙等實習項目,成績及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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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聽力師考試規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條外國人具有第五條規定之資格,且無第四條情事者,得應本考試。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聽力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第3條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第4條應考人有聽力師法第六條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第6條本考試應試科目:一、基礎聽力科學。二、行為聽力學。三、電生理聽力學。四、聽覺輔具原理與實務學…第7條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一、報名履歷表。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三、國…第8條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法規抄本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第9條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第10條外國人具有第五條規定之資格,且無第四條情事者,得應本考試。第11條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衛生福利部查照。第12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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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