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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4條

導遊人員執業證分英語、日語、其他外語及華語導遊人員執業證。 領取英語、日語或其他外語導遊人員執業證者,得執行接待或引導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觀光旅客旅遊業務。 領取華語導遊人員執業證者,得執行接待或引導大陸地區、香港、澳門觀光旅客或使用華語之國外觀光旅客旅遊業務,不得執行接待或引導非使用華語之國外觀光旅客旅遊業務。但其搭配稀少外語翻譯人員者,得執行接待或引導非使用華語之國外稀少語別觀光旅客旅遊業務。 前項但書規定所稱國外稀少語別之類別及其得執行該規定業務期間,由交通部觀光署視觀光市場及導遊人力供需情形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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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