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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汽車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第9條

獲配之輸入配額,應於輸入許可證規定期限內進口,逾期不得辦理進口。 前項輸入配額進口日期之認定,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以裝載貨物之運 輸工具進口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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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