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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16條

小船定期檢查項目及施行方式,依前條規定辦理。但航政機關得按照前次定期檢查所得狀況,就船身機器及設備情形,免除其部分之檢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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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