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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 第51條
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51條
小船之消防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消防設備之種類、數量及其規格,應依小船設備基準表規定。 二、消防設備應採經航政機關檢驗合格或認可之型式。 三、小船具有自海面回收漏油之設施,或具有攔油柵者,至少應備有易燃氣體偵測器一個。 四、主機為遙控並未配置人員之機艙,應依機艙容積備具足夠容量之遙控型滅火及自動警報系統,但航政機關得依小船之大小及航行水域免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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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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