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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10條

調查保護處置處長一人,由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兼任,綜理及分配少年調查及保護事務;其人數合計在六人以上者,應分組辦事,各組並以一人兼任組長,襄助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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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