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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 第8條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8條
第 二 章 少年法院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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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少年事件處理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6條
刑事訴訟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條及第八條前段之規定,於少年保護事件準用之。
第80條
少年受刑人徒刑之執行,應注意監獄行刑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
「少年法院之組織」的其他條文
第5條
直轄市設少年法院,其他縣(市)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分別設少年法院。尚未設少年法院地區,於…
第5-1條
少年法院分設刑事庭、保護庭、調查保護處、公設輔佐人室,並應配置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
第5-2條
少年法院之組織,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法院組織法有關地方法院之規定。
第5-3條
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配置於調查保護處。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
第6條
(刪除)
第7條
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少年法庭庭長及法官、公設輔佐人,除須具有一般之資格…
第9條
少年調查官職務如左︰一、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保護事件之資料。二、對於少年觀護所少年之調查事項。…
第10條
調查保護處置處長一人,由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兼任,綜理及分配少年調查及保護事務;其人數合計…
第11條
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書記官、佐理員及執達員隨同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執行職務者,應服從其…
第12條
(刪除)
第13條
少年法院兼任處長或組長之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其餘少年調查官、少…
← 第7條
看 少年事件處理法 全文
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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