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少年事件處理法 › 第4條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少年犯罪依法應受軍事審判者,得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AI 白話解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特制定本法。第1-1條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於與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案件…第2條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第3條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第3-1條詢問或訊問少年時,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第3-2條詢問或訊問少年時,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一、所涉之觸犯刑罰法律事實及法條或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各…第3-3條詢問、訊問、護送少年或使其等候時,應與一般刑事案件之嫌疑人或被告隔離。但偵查、審判中認有對質…第3-4條連續詢問或訊問少年時,得有和緩之休息時間。詢問或訊問少年,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第3-4條看 少年事件處理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