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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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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 (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前項第二款所指之保障必要,應依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而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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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少年事件處理法中另有 8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2條
詢問或訊問少年時,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一、所涉之觸犯刑罰法律事實及法條或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各…
第17條
不論何人知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件者,得向該管少年法院報告。
第18條
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件者,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司…
第26條
少年法院於必要時,對於少年得以裁定為下列之處置:一、責付於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家長、最近親屬、…
第43條
刑法及其他法律有關沒收之規定,於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一條及前條之裁定準用之。少年法…
第64-2條
諭知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為應諭知保護處分者,少年行為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
第80條
少年受刑人徒刑之執行,應注意監獄行刑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
第84條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第三條第一項之情形,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或致保護處…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特制定本法。
第1-1條
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於與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案件…
第2條
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第3-1條
詢問或訊問少年時,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
第3-2條
詢問或訊問少年時,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一、所涉之觸犯刑罰法律事實及法條或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各…
第3-3條
詢問、訊問、護送少年或使其等候時,應與一般刑事案件之嫌疑人或被告隔離。但偵查、審判中認有對質…
第3-4條
連續詢問或訊問少年時,得有和緩之休息時間。詢問或訊問少年,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第4條
少年犯罪依法應受軍事審判者,得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 第2條
看 少年事件處理法 全文
第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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