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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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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53條
第 三 章 少年保護事件 › 第 二 節 保護處分之執行
保護管束與感化教育之執行,其期間均不得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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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處分之執行」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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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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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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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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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處分、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處分及第五十五條第三項或第五十五條之三之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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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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