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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59條

少年法院法官因執行轉介處分、保護處分或留置觀察,於必要時,得對少年發通知書、同行書或請有關機關協尋之。 少年保護官因執行保護處分,於必要時得對少年發通知書。 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之一規定,於前二項通知書、同行書及協尋書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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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