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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64條

抗告期間為十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但裁定宣示後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七條第四百十四條及本章第一節有關之規定,於本節抗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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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