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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61條

第 三 章 少年保護事件 › 第 三 節 抗告及重新審理
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對於少年法院所為下列之裁定有不服者,得提起抗告。但輔佐人提起抗告,不得與選任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一、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交付少年調查官為適當輔導之裁定。 二、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命收容或駁回聲請責付之裁定。 三、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所為命少年應遵守事項之裁定。 四、第二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延長收容或駁回聲請撤銷收容之裁定。 五、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裁定。 六、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裁定。 七、第四十條之裁定。 八、第四十二條之處分。 九、第五十五條第三項、第五十五條之三留置觀察之裁定及第五十五條第四項之撤銷保護管束執行感化教育之處分。 十、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三項延長安置輔導期間之裁定、第五項撤銷安置輔導執行感化教育之處分。 十一、駁回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聲請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執行之裁定。 十二、第五十六條第四項命繼續執行感化教育之處分。 十三、第六十條命負擔教養費用之裁定。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少年事件處理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6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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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告及重新審理」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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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