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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 第24條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24條
同一少年同時有本法
第三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二件以上事件繫屬,少年法院依調查或審理結果,將第一款之事件裁定移送檢察官者,在少年刑事案件處分或裁判確定前,少年法院得停止少年保護事件之調查或審理。 前項情形,少年經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少年法院除認有另付保護處分之必要者外,得依本法
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以其他事由不應付審理或依
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以事件不宜付保護處分為由,裁定諭知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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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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