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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41條

審理非一次期日所能終結者,除有特別情形者外,應於次日連續開庭;如下次開庭因故間隔至十五日以上者,應更新審理程序,並記明筆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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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