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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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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27條
少年法院對於少年調查官提出之處遇意見之建議,經徵詢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之同意,依本法
第二十九條
第一項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當場宣示主文及認定之事實者,得僅由書記官記載於筆錄,不另作裁定書;認定之事實與報告、移送或請求之內容不同者,應於宣示時一併告知事實及理由要旨,並記載於筆錄。 前項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準用本法
第四十八條
之規定,並與裁定正本之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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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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