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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36條

少年法院為留置觀察、撤銷保護管束或安置輔導之處分前,應予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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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