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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53條

諭知安置輔導處分之裁定書,應於主文中指明受交付之機構或處所名稱。 前項情形,如受交付機構或處所無法接受少年,應由少年法院另以裁定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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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