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 第52條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52條

保護處分之裁定書,應分別記載主文、事實與理由。 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於前項為保護處分之裁定時準用之;諭知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保護處分時,應一併告知其處遇必要性及相當性之理由要旨,並由書記官記載於筆錄。 前項理由要旨,得由法官另紙製作並引為宣示筆錄之附件。
AI 白話解釋
← 第51條看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第5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