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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57條

裁定得為抗告者,其抗告期間及提出抗告狀之法院,應於宣示時一併告知,並應記載於送達之裁定正本、筆錄正本或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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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