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 第56條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56條

不得抗告之裁定經當庭宣示者,得僅命記載於筆錄;未經當庭宣示者,應以適當方法通知受裁定人。
AI 白話解釋
← 第55條看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第5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