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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61條

收容於少年觀護所之少年,經諭知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或訓誡者,視為撤銷收容。但抗告期間得命責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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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